关于明确城市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减免困难相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财税发[2018]174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困难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城市土地使用税问题进行讨论。关于房地产税减免困难相关问题的公告如下:1。纳税人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一)因风、火、火等原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地震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水资源重大损失;(2) 国家鼓励、扶持的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二、按照减负增效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将我省城市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减免难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县(市、区)税务机关。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12月18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