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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问答
  • 2021-04-08
  • 云小编
为规范吉林省环境保护税的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11月16日,2018年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范环境保护税的核定征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核定征收本办法所称收集方法,是指根据抽样计算方法,确定不同行业不同特征指标的污染物排放特征值系数的收集方法,并结合实际排污源数量计算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税额。特征指标是指根据同一行业的特点确定的以实际排污源数为基础计算该行业应纳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基本单位的征收方法。污染物排放特征值系数是指根据抽样计算方法得出的不同行业的不同特征指标的值。污染物排放源数是指纳税人实际排放的污染源数,如畜禽养殖业户数、住宿业床位数等,第三条纳税人在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建立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联席会议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相关数据支持,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履行各自的职责第二章核定办法第五条畜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月平均存量(头和羽毛)△ 污染当量值畜牧业标准及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1。第六条医院应缴水污染物税计算公式:(一)可确定污水排放量的应纳税水污染物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2)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等效水污染物数量x具体适用税额。等效水污染物数量=医院病床(床)数量÷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见附件1。第七条餐饮娱乐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一)计算公式:应税水污染物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2.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1。(二)计算公式:应税水污染物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经营区域2对应的污染物排放特征值系数。水污染物排放特征值系数见附件2。第8条计算小企业和部分小第三产业应纳税污染物计算公式:(一)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1.污水排放量能否确定:(1)计算公式: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2)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附件1。2.如果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1)计算公式:应税水污染物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数(2)水污染物排放特征值系数见附件2。(二)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仅独立燃烧锅炉)1.计算公式:应纳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数x具体适用税额,较大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数(蒸汽吨)2.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值系数见附件2。第九条施工企业产生的扬尘按一般扬尘计算,应纳税大气污染物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大气污染物税额=大气污染物当量x具体适用税额,较大大气污染物当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气污染当量污染物排放量=(扬尘系数-降尘系数)×建筑区域或建筑区域(月)的扬尘系数、降尘系数、建筑面积、建筑面积等具体标准见附件3第三章征收管理第十条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程序:(1)经批准的申请。符合批准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写《环境保护税基本信息征收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批准征收备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验收。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验收;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纳税人当场改正。(3)验证决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验证符合验证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确定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特征指标数量、特征值系数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确定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和应纳税额。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当作出是否批准征收的决定。(四)复核公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核定配额的初步结果。公示的地点、范围和形式,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的原则确定。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核查后的核查结果处理。(5) 经核实后提供服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事项通知送达纳税人。(6) 批准和公布。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原公示范围内公布最终核查结果,并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十一条批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因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需要改变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和污染物排放特征值系数的,重大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调整批准内容,并补发《税务事项通知》。核查和调整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核定征收有效期届满后,根据纳税人业务变化情况重新核定。第十三条纳税人通过技术改造和购置新设备,已经实施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的应纳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验证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核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的计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次月第一日起,按照新的征收办法确定计税依据。第四章后续管理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履行下列核定征收职责:(一)将申请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入税收管理。(二) 受理纳税人环保税基本信息征集表,核实适用行业类别、特征指标、特征指标数量、污染物排放特征值系数、应纳税额等基本数据。(三) 做好环保税核定征收的相关参数设置和申报征收准备工作。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核查、收集职责:(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特征指标值系数表,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纳税人通过涉税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转发的变更核定环保税征收方式的申请进行调查,并通过涉税共享平台将变更情况通知同级税务机关。第十六条纳税人经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未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各行业,应当按照各行业对应的污水排放系数,分别计算应纳税水污染物的等值金额和应纳税额。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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