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油石化企业社会支出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现就石油石化企业社会支出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所属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相应分公司取得以及上述集团公司和股份制公司的子公司的市政、公共交通、环卫、非义务教育、消防、社区管理等社会支出资金,作为企业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市政、公共交通、环卫、非义务教育、消防等社会支出,社区管理等社会支出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除。三、 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下同)以关联交易的形式向其对应的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企业支付的上述社会费用,不高于关联交易协议规定限额的,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四、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石化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关联交易的形式向其对应的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企业支付的上述社会费用,不高于关联交易协议规定的限额,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五、石油石化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直接发生的市政、公共交通、卫生、非义务教育、消防等社会支出,按照国有企业与社会分离的总体要求和逐年递减的原则,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社区管理等社会支出。六、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的要求,将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与社会支出相区分、核算。七、上述政策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19年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石化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直接发生的社会支出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参照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6月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