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特别代表处、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经营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的要求,关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通知如下: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和内容自2020年7月1日起,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等方式进行的零星小采购除外,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项目实施的采购定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站和本单位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披露栏中披露。采购意向的披露应尽可能清晰、完整,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保密信息除外)。采购意向仅供供应商了解各机组的初步采购安排时参考。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实施时间以各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采购公告格式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及宣传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执行。2、 原则上,披露时限和标准采购意向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天。采购活动的开始时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公开招标或招标采购,以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为准;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的,以公告或邀请为准;如采用税务采购网网上招标方式,以采购人发起的招标文件为准。3、 原则上,公共主体和机制的采购意向由各单位采购部门在采购项目预算年度内每季度统一披露一次。各单位需求部门应在每年“二上”预算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第一季度采购意向,并在每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提交下一季度采购意向。采购部应在收到采购意向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披露采购意向。因特殊原因季度未披露采购意向的,需求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充分考虑采购意向披露和实际采购公告所需的时间,尽快提交采购意向;采购部在收到采购意向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打开采购意向书。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实施的采购项目,各单位需求部门应在立项申请中书面说明原因。项目立项审批后,不得披露采购意向。4、 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采购意向的披露。采购意向公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经营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采购意向交底工作。(2) 认真履行采购方的主要责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采购意向披露相关规定落实到位。除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实施的项目外,未披露购买意向的项目不予购买。(3) 切实加强工作的协调和衔接。各单位需求部门、项目审批主管部门、采购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工作联系。相关部门应及时向采购部提交采购意向,采购部应及时披露采购意向。采购意向交底后,可先开展采购需求评审、采购方案制定、采购文件编制等内部工作,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严格执行采购意向交底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0年5月2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