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室各部门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力防控新冠病毒疫情,,切实加强纳税人和纳税人纳税安全保障。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府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税收,支付服务场所的防疫工作规划。2、 根据防疫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于每月申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的法定纳税申报期将在全国范围内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酌情扩大。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后仍难以处理,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长。同时,地方税务机关应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延长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后,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收缴和开具。3、 积极拓展“非接触式”纳税服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尽可能做到网上”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纳税事宜,及时向纳税人和纳税人通报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电子税务局、移动app、,自助纳税终端等渠道,力争实现95%以上企业纳税人和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邮件分发”或自助终端代收代发发票。对于纳税人和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应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渠道,在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详细的解答。对确需到纳税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主动预约,方便纳税人和纳税人在征收后期及时分批办理错峰,尽可能降低疫情传播的风险。4、 努力营造安全高效的纳税环境。严格按照防疫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健康检测、清洁消毒工作,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护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纳税引导服务和首问责任制,方便纳税人和纳税人快速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各类潜在风险和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化解和处置。疫情严重的地区,应当安排税收和预付款的备用地。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配置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丰富纳税服务,让党旗高扬在防疫一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将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的调整情况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30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