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的公告
为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效率,规范机动车证、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和车辆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调整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应用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7月1日起,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车辆价格信息,并保留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二、车辆配置序列号由企业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编制,用于区分同一品牌、同一车型、不同配置的车型。2019年12月31日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附件3“序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旧编码规则”)的规定编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于同一类别、品牌、型号和配置的车型,不得重复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三、 自2020年1月1日起,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将根据企业填写的车辆信息自动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车辆配置序列号填写说明见附件1)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新编码规则”,见附件2)。四、 企业在首次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前,应申请生产企业代码。从2019年7月1日起,企业通过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新企业的生产企业代码。如果车辆制造(改装)企业的名称发生变化,则制造商代码保持不变。如果进口车辆已由进口单位和个人申请境外生产(改装)企业代码,其他进口单位和个人可直接调用境外生产(改装)企业代码,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不会重复编译生产企业代码。五、对于属于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证》(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准入公告》)管理范围内的车型,车辆产品准入公告审批发布后,企业应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对于不属于车辆产品准入公告管理范围的车型,企业应在首次提交车辆电子信息前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六、企业在提交车辆电子信息时,应根据车辆配置和参数选择相应的配置序列号,不得混用。企业可以申请车辆电子信息中从未使用过的车辆配置序列号失效,车辆电子信息中使用过的车辆配置序列号不失效。七、按照旧编码规则编制但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未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有效,企业将按照新编码规则重新编制;2019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旧编码规则编制和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仍然有效,可从2020年1月1日起继续使用。八、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委托工信部装备产业发展中心负责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维、宣传培训。九、 国家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时对生产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进行验证。未按要求编制和使用车辆配置序列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生产企业欠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特此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6月21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