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稀土企业及其他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适应稀土产业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稀土企业现已纳入增值税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现将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停止。2.从事稀土产品生产、贸易和流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稀土企业”)销售稀土产品或提供稀土应税服务的,应通过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稀土专用发票;销售非稀土产品或者提供非稀土应税劳务和服务的,不得开具稀土专用发票。(1) 本公告提及的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稀土产品加工费等。稀土产品目录见附件。(二)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清单”不得用于开具稀土专用发票。稀土专用发票中“货物名称或应税劳务及服务”一栏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稀土产品目录选择,“单位”一栏选择“千克”或“吨”,根据氧化物的计量填写“数量”一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动在发票左上角打印“XT”。(3) 稀土企业销售稀土矿产品、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稀土金属及合金,提供应税劳务和稀土加工服务的,应当按照《稀土产品目录》的分类分别开具发票。三、 稀土企业需要开具稀土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开通稀土专用发票开具功能。2019年6月1日前升级开票软件,继续使用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四、 除稀土企业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中其他汉字防伪项目管理企业使用的开票软件应在2019年6月1日前升级至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可继续使用。五、地方税务机关应做好本公告涉及企业的系统升级工作,确保相关企业能够顺利通过系统开具发票。地方税控服务单位应为系统升级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稀土企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自2019年6月1日起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月18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