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现宣布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确认期及其他增值税征管事项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2017年1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对申请扣除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上述扣税凭证信息的用途。已取得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审核比对、申报扣除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减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告,经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6号公告和2018年第31号公告修订),仍可以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修订)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2、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税收抵免水平有要求的,按照纳税人申请退税期间的税收抵免水平确定。纳税人在申请退税期间,税收抵免水平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税收抵免水平确定。纳税人应执行增值税保留和退税政策,如有税收抵免水平要求,应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退税并提交退税(抵)申请表时,根据税收抵免水平确定税收抵免水平。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期末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在计算可退增量留成税的投入构成比例时,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纳税人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完税凭证。4、 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为境外项目提供施工服务的项目分包商、单位和个人,境内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视同取得境外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8年第31号修订)第6条的规定。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动物绝育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期限“家禽、牲畜和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预防“如第1条第10项所述。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动物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照料等服务,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动物诊疗机构是指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和2017年第8号修订)的机构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六、 《货运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修订)第2条修改为: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本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者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包括临时税务登记)。(2)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4.5吨及以下普通货车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道路运输许可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经营运输许可证》。(3)负责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7、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他情况下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得抵扣属于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在本公告实施前取得的中央财政补助,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助和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执行(2013年第3号)实施;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照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并从销售额中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未经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不再作进一步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扣除等增值税征管的公告》(2019年第3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郭水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抗震救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1号公告修订),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及其他有关事项管理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4条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将代开2019年12月31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