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征汕头市土地增值税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土地增值税项目成本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汕头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二、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附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费用较高,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该标准从房地产项目开工至竣工的相应年度计算并扣除土建、安装、安装等费用项目中的住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项目。如果房地产项目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跨度超过一年,则应采用该标准在该跨度年内的加权平均值。三、纳税人应按照h本标准如对验资有异议,应提供详细的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权限审核确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日志、施工项目监理资料、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施工合同、合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合格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本公告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予公告。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草案》2019年6月24日。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