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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 财税问答
  • 2021-03-21
  • 云小编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条例》实施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制定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答: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环保费改税”、“严格法制保护生态环境”要求的重大举措。这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问:《实施条例》对环境保护税法的哪些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答:《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重点细化了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减免税、税收征管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满足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实际需要。问:《税务对象实施条例》有哪些具体规定?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种表中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二是界定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在排放标准内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环境保护税。为明确本规定的具体适用对象,《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向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集群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地。三是明确了规模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有关问题,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有排污口的畜禽养殖场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问:环保税的税基是如何确定的?《实施条例》在这方面进一步澄清了哪些问题?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纳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算的污染当量确定,应纳税的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纳税噪声按超过国家标准的分贝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与税基有关的两个问题:一是,,认为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和场所储存或处置固体废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以鼓励纳税人控制污染、减少排放,《实施条例》规定,固体废物的排放为当期产生的应税固体废物减去当期储存、处置和综合利用应税固体废物的余额。二是为了惩治纳税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非法倾倒应税固废,未依法安装和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连接,擅自损坏、移动、更换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虚假纳税申报进行篡改的,本期应纳税污染物的金额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问:关于《环境保护税法》第13条关于减征环境保护税的规定,在实践中如何把握相关界限,实施细则是否明确?答:《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的税率征收环境保护税。为便于实际操作,《实施条例》首先明确了上述规定中应纳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浓度值的计算方法,即应纳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指纳税人当月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再平均收益值,或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再平均收益值,或者监测机构监测的当月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同时,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减税的条件,即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浓度值,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问:《实施条例》对环保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实施作了哪些规定?答:从实际情况来看,环保税的征管比较复杂。为确保环保税征管工作顺利开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环保主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责和相互交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保税征管中的重大问题信息范围、纳税申报地点的确定、税收征收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方式、纳税人身份认定、纳税申报异常数据中包含的具体情况、,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的相关数据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提供相关指导的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免费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问:《实施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时实施。届时会否收取排污费?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27条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该法不再征收排污费。本实施条例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时实施,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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