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是资源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应纳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目税率表)确定。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按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规定税率范围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提出,考虑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选矿的,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从价计征或者按量计征。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实行从价税征收的,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特定税的,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产品是矿产品,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第四条纳税人开采、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额;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额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的,适用较高的税率。第五条纳税人开采、生产自用应税产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一)油田开采原油、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2) 煤矿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开采的煤成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资源税20%;(2)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3) 重油和高凝油资源税降低40%;(4) 对在枯竭期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的资源税。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2) 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前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第八条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计算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销售金额、销售数量未单独计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的,不予免税、减税。第九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资源税的征管。第十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领用凭证之日;个人使用的应税产品,以应税产品转让之日为纳税时间。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生产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第十二条资源税应当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如果付款不能在固定期限内计算和支付,则可以一次报告和支付。纳税人按月、季度申报纳税的,应当自每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期申报纳税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十三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开采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行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应当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应根据当地水资源、取水类型和经济发展情况实行差别税率。水资源税试点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第十五条从事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开发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前依法签订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第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和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在25万立方米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可采储量低于2.5亿立方米/平方公里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在60万立方米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可采储量低于6亿立方米/平方公里的气田。(2) 高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超过每立方米30克的天然气。(三)三次采油是指两次采油后,继续采用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和微生物驱。(4)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300米以上的油气田。(5)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 MPa/s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 g/立方厘米的原油。(6)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40℃的原油。(7) 枯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剩余可采储量低于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枯竭期矿山由矿山企业所属的单个矿山确定。第十七条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