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留城市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信息备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深化“分权、管理、服务”改革,改善经营环境的决定和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和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待遇,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的优惠待遇,在处理方式上“自认、申报、享受,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在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法规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2.“六税一费”纳税人第三,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行“六税一费”后续减免税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依法收回已享受的减税、免税,并予以处理。四、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城市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的减免,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五、《印花税管理条例(试行)》自本公告(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7号,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耕地占用税管理条例(试行)》(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号,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订),第41、42、43条《车船税管理条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3号公告,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第31号公告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相应废止,现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5月28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