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相关肺炎的公告
为进一步防控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公布相关税收政策如下:1。以传染病防控为重点,确保物资生产企业扩大新购相关设备产能,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一次成本。2、 防疫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本公告所称增值税免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的期末免税额。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防疫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3、 纳税人运输防疫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防疫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4、 对于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造成的损失,最大结转期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非应税收入和投资收入)。5、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的快速收发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执行。生活服务和快递收发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6、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根据疫情另行公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