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责任转移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移交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有关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项目转入税务部门征收。为保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的转移和各项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地方水库移民安置扶持资金、排污权转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搬迁建设费等将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2、 上述非税收入项目由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按照“方便、高效”的原则,直辖市和国家计划单列市。3、水土保持补偿费由付款人于2021年1月1日向税务部门申报支付。按时间支付的,水土保持补偿金应当在工程开工或者施工活动开始前支付。按时支付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自2021年2月1日起,当地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按月向付款人申报纳税,并按照现行规定实施申报支付期。5、付款人应当自2021年1月1日收取排污权转让收入的地区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其他地区排污权转让所得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后,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6、自2021年1月1日起,支付人应当按照人民防空部门批准的数额申报和支付防空地下室迁建费给税务部门。7、 原则上,缴纳人应使用非税收入总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安置扶持资金、排污权转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搬迁建设费。各地可以合并申请材料,简化与其他项目的申请流程。8、 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部门的合作,继续优化支付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实施“非接触式”支付服务,拓展“实体、在线、手持、自助”等多元化支付渠道,并有效地方便付款人支付。9、 地方税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生态环境、水利、人防等部门做好业务对接和信息互联,及时共享非税收入的计算、征收、支付等信息。10、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2月11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