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期末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促进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关于退还增值保留税的相关政策公告如下:1。自2019年6月1日起,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增值保留税:1增值税免税额大于零; 2. 税收抵免评级为a或B; 3. 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不存在骗取退税、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4. 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立即收款退款和收款后返还(退款)政策。2、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生产、销售非金属矿产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的纳税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上述销售额的比例按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足12个月但超过3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计算确定。三、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免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的期末免税额。四、 本期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投入构成比例为增值税税额的比例在2019年4月至退税申请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中注明。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保留金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执行(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第39号,以下简称公告第39号)六、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申请补缴增值税的规定,按照第39号公告继续执行。七、符合第39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提交补缴和退税申请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应当出具《税收返还书》,直接上缴同级国库,上缴国库。税务机关应当提交《税收返还书》x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退税清单。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确保退税的稳定有序。现予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8月31日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