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洲残奥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洲残奥会及其测试赛(以下简称杭州亚运会)的筹备工作,现公布相关税收政策如下:1。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份额收入和赞助计划(商品、资金)份额收入免征增值税。2、 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取得的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组委会发行的门票销售收入和费用卡收入免征增值税。3、 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所得,免征增值税。4、 组委会取得的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5、 组委会按照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和亚洲残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亚洲奥林匹克委员会)批准的价格收取的运动员住宿费和提供相关服务所得,免征增值税。6、 赛后组委会转让资产所得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7、 组委会使用的业务账簿和组委会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8、 向组委会捐赠财产(物品)的产权人签署的产权转让证书免征印花税。9、 企业、社会团体、团体赞助和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和服务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10、 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组委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11、 奥运会组委会进口的直接用于奥运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竞赛耗材的范围和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核确定。12、 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殊需要物资,包括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器材、安全保障器材等,亚奥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运输、通讯设备和技术设备,不能在中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奥运会期间临时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奥运会后重新运出的,予以注销;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变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13、 上述税收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20年4月9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