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公租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现公布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用的土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其他住房项目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涉及的城市土地使用税。二、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免征印花税。其他住房项目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涉及的印花税。三、 公租房管理单位购买作为公租房的房屋,免征契税、印花税;对于公共租赁房屋,双方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免征印花税。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将旧房屋作为公共租赁房屋转让,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其公益捐赠支出占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未来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作为公共租赁房屋,个人捐赠房屋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六、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当地政府领取的住房租金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七、出租公屋免征物业税。经营公共租赁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租赁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公共租赁房屋的租金收入。未单独计算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和物业税的优惠政策。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家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筹)项目,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市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九、 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免税,并保存房地产权属证书、包含房地产原值的相关资料、纳入公共租赁房屋和土地管理的相关资料,与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和管理相关的材料、与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材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等,以备将来参考。十、本公告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月15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