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个人所得税稽查重点之一,自然人股东在公司大额贷款中面临巨大税收风险!
快速检查账簿上是否有大量股东个人借款!我们经常在许多公司的账目中看到类似的会计处理:借方:其他应收款——股东刘宗的100万元贷款:银行存款100万元,且存续时间超过一年,甚至四、五年。此外,这些贷款不用于任何公司的生产和经营。出乎意料的是,税务风险已经降临到你身上!对20%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巨大。特别是今年,国税和地税将立即合并,地税部门将清理这些涉税问题!重要提示(1)快速检查自己。贵公司账簿上是否有大量个人向股东借款?(2) 或者你的公司是否从股东的直系亲属那里有大量借款?(3) 股东个人贷款是否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偿还?(4) 是否有证据证明股东个人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股东贷款还涉及增值税风险借款:其他应收款——股东刘宗贷款100万元:银行存款100万元。虽然这项贷款是免费贷款,但它将被视为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的企业。如果没有利息收入,也应视为销售。利息收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贷款期间按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参考政策1:财税[2003]158号第2条:个人投资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借款,且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既不返还,也不用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根据“利息、股息和股息收入”计算并征收项目个人所得税,未归还的贷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政策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四)加强对个人投资者向被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一年以上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个人股东,实质上,企业以实物形式向股东分配股利的,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4:CS 2016第36号: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免费提供的服务,除公益事业或为公众服务外,均视为销售服务。当你面对所得税的最终结算时,你经常感觉到吗!企业所得税年报,说升级!我不知道如何开始面对一个系统的数据?37条应用程序语句具有复杂的逻辑关系!苦于只填写一张长长的表格,没有案例和实践!限额的扣除比例是多种多样的。很难只记住下面的百分号,也记不起前面的数字。各种计算都很复杂吗?ABC财税网根据广大财税人士的需求,打造了《2017年所得税结算支付业务实用指南》。无论会计小白还是财务经理在学习后都能轻松完成最终结算和付款,他们都可以立即发送100元京东购物卡。长按下图扫描代码或点击图片学习!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