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韶关200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共同制定了《2008-2015年韶关市土地增值税项目成本核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专项工程费扣除额的核定在房地产开发成本结算期间缴纳土地增值税。二、适用时间为税务机关在核定具体项目工程造价扣除额时,通过标准确定“前期工程造价、建安工程造价、基础设施造价和开发间接成本”,房地产项目开工至竣工的相应年份的标准值适用。房地产项目从开工至竣工跨越多年的,该跨越年的标准值采用加权平均值。本公告将于2020年1月20日起生效。特此公告。附件:2008-2015年韶关市土地增值税项目成本核定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9年12月11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