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稳定就业,保障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阶段的税负,现就调整年度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的改进作出如下公告:1。对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将纳税人当年至当月的月数乘以5000元/月,计算费用累计扣除额。2、 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获得劳动报酬的,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扣缴方式计算代扣代缴税款。3、 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能够按照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报,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承诺书,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相关材料和承诺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保存有关资料或者承诺书备查。4、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本公告所称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第一个月起至新就业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累计扣缴法代扣代缴连续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7月28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