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政府资金征管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部分政府性基金的相关征管事项,如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调整,现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公告如下:修订《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表》(二)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改增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申报的公告》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和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4号公告)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用申报表》第18栏中的“18=10-13”修改为“18=10”×(1-减税比例)-13”,第18栏“本期补充(退还)费用金额”的内容如下: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请表》填报说明中的“二、相关栏目填报说明”修改为“反映本期追加或退还费用金额,计算公式:18=10×中央收入比例×(1-50%)+10×地方收入比例×”(一)缴纳人申请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时,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二)纳入工教结合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请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时,2019年1月1日形成的可抵扣投资可按照通知执行,相关材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参考。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实施后,将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及相关的附加减税政策所有增值税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申报表》同时废止,现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6月18日内容来自联机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