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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注意到“过渡期”了吗?

  • 财税问答
  • 2021-03-16
  • 云小编
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将17%和11%的税率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这是自1994年全面实施增值税以来的一次重大税率调整,涉及多个行业,调整范围广泛。据我们所知,第32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期很容易被纳税人忽视。那么,企业在实践中应该把握哪些重点呢?首先,如何扣除5月1日后取得的发票。对于纳税人来说,适用税率在不同的时间点是不同的。对于5月1日以后取得的发票扣减,应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发票在5月1日之前开具,适用税率仍为17%和11%。只要增值税发票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认证或登录,并在确认平台上确认,进项税即可按规定正常抵扣;如果发票在5月1日之后开具,则应适用16%和10%的税率。第二个问题是17%和11%的税率是否会在5月1日后取消。在过渡期内,17%和11%的税率仍有适用空间,不会立即取消。例如,对于5月1日之前开具的发票,如果5月1日之后发生退货或部分退货、错误开票、终止应税服务和销售补贴,则应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应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税率。如果发票中存在错误,则纳税义务时的税率仍适用于重新开具发票;如果货物退回重新装运,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确定适用的税率。第三,对于没有发票的收入,如何对补充发票适用税率。如果未开具发票的收入申报在5月1日之前已按17%或11%的税率进行,且补充发票在5月1日之后开具,则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适用税率开具。例如,一家公司在2018年4月产生了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为100元,税率为17%,税额为17元。由于无法获取对方的发票信息,公司尚未开具发票。该公司在五月份公布了未申报的收入。2018年5月,客户提供了账单信息,由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且公司已按17%的税率申报增值税,因此应按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按16%的税率开具。第四,如何确定纳税义务的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义务发生和应税销售行为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领用凭证之日;如果先开具发票,则应为开具发票的日期;进口货物以报关日为准。过渡期内,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执行税率。如果随意适用税率,将承担不按规定申报的责任,风险很高。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分析根据业务场景做出了一些假设,这不可避免地不严格。在税制改革的转型期,税收政策具有不确定性。建议纳税人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降低遵守税法的风险。当你面对所得税的最终结算时,你经常感觉到吗!企业所得税年报,说升级!我不知道如何开始面对一个系统的数据?37条应用程序语句具有复杂的逻辑关系!苦于只填写一张长长的表格,没有案例和实践!限额的扣除比例是多种多样的。很难只记住下面的百分号,也记不起前面的数字。各种计算都很复杂吗?ABC财税网根据广大财税人士的需求,打造了《2017年所得税结算支付业务实用指南》。无论会计小白还是财务经理在学习后都能轻松完成最终结算和付款,他们都可以立即发送100元京东购物卡。长按下图扫描代码或点击图片学习!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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