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览期间销售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公司:为支持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顺利举办(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现通知第二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10日第二届进口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国家规定不减免税的20种货物、车辆除外),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二、附件所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参展单位的销售配额不得超过清单配额。其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参展单位的销售配额不得超过2万美元。具体名单如下:企业由中国国际进口博览局、国家会展中心(上海)确定第三条展品超过销售限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1月4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