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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的人不知道合同中“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的效力有什么区别

  • 财税问答
  • 2021-03-19
  • 云小编
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末尾有一句话“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写为“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是什么意思?合同是否需要同时签字盖章才能生效,或者签字盖章的合同是否生效?我猜你晕倒了!可以说99.99%的当事人不知道。今天,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最高法院两项判决的判决要点,看看“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的效力有什么区别。因为这关系到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我建议你仔细阅读全文!那么,在合同没有规定生效条件的前提下,我们来看看《合同法》是如何规定合同的效力的:《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应当在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即合同未经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而签订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第1号——“签章”不指“签章”+“盖章”案: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大尤克拉斯家具商城与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编号:(2013)民申字第72号。本案再审申请人认为本协议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为必须同时满足双方的“签字”和“盖章”!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一审司法鉴定结论,该协议上的家具商城印章与工商档案上的印章相同,家具商城认可该鉴定结论。协议上盖有家具商城的真实公章。虽然没有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该协议是家具商城意图的真实表达。虽然本协议仅由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未加盖机床公司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本协议的真实性。因此,一审和二审判决确定协议真实有效并非不当,家具商城再审申请否认协议真实有效的理由也无法成立。第2号——“签字盖章”系指“签字”+“盖章”案:浙江顺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贷款合同纠纷案编号:(2005)民一中字第116号。最高法院认为,如何理解本协议中的“签名和盖章”,即签名和盖章应同时提供还是其中一个可以被视为有效。双方签署的协议中表示的“签名和盖章”中的停止符号被认为是平行词之间的停顿。前面的“签名”和后面的“印章”是平行的短语。这意味着签名和印章是平行关系。本协议签字盖章均符合条件方可生效。如果双方明确、真实地表达其意图,则本协议应视为有效。此外,从双方签署的还款协议内容来看,特别设置了双方公章和负责人签字栏。在本协议中,宁波分公司已签署负责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印章,顺丰公司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无单位印章。由于顺丰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公司印章,且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有效条件,宁波分公司根据协议主张权利,因事实依据不足未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已生效,顺丰公司不适宜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返还贷款本金,应予更正。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声称协议未生效的一方往往只是签字或盖章,但当一方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接受合同的履行时,无论是同意“签字、盖章”还是“签字盖章”,事实上,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前,如果一方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则合同成立。这表明双方以实际行动承认协议的效力,这也符合双方的真实意图。在就此类有效条件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往往无法理解相关词语的真正含义。是否同时“盖章+签字”或选择其中一项。因此,相关的司法判例不能简单地适用于此类案件。例如,在以下案件中,广东省高等法院没有机械地适用最高法院的判决规则。相关案件:肖光学与广州启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玉蟾股权转让纠纷案编号:(2016)粤01民中14171号。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第8条规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那么本协议无需双方盖章是否有效?对于这场争议的焦点,我们来看看广东省高等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广东省高等法院认为萧广学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05)民一中字第116号与本案没有相关性和相似性。此外,在第116号案件中,未加盖印章的一方当事人声称合同因未加盖印章而未生效,否认合同的有效性,并自始至终拒绝履行合同。在本案中,七夕集团虽然未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上加盖公章,但明确承认其法定代表人易宪忠签字的有效性,在易宪忠签署协议后接受肖光学的股权转让款,并进一步确认了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实际履行情况。因此,肖光学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05)民一中字第116号否定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该判决明显不足,本院不予受理。附件:小心落入这8种合约陷阱!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文件,但它也是导致许多问题的因素之一。合同的内容、格式、签字和盖章可能存在缺陷。下一步,小编会带你去了解在合同中设置陷阱的位置,如何看待新兵。1.未对交易方的业务状况进行检查。一般来说,许多公司或个人在与交易方签订合同之前没有进行全面的了解。彼此只信任一方。特别要注意交易方式。由于暂时的信任,朋友介绍的情况往往会导致困难的混乱。在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核对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的情况下草率签订合同,公司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不明。在要求付款时,发现对方没有财产或失踪。2.在没有与交易方派出的代表或负责人进行身份确认的情况下,一家公司可以有许多部门,包括未经授权的部门、车间和其他内部部门,或者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者撤销的公司本身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即空壳公司。未经法人事先授权、事后批准或者事后取得法人资格的,其签订的合同无效。有时一些部门或代表被赋予了签订合同的权利,而他们恰好是合同指定的协助完成任务的一方,这使得一些公司认为,只要他们能够履行合同义务,他们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无关紧要。一旦对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其主管单位拒绝承认合同的有效性,公司将受到损害。3.不审查交易方提供的担保人。如果交易方提供担保人,会让对方感到有额外的保护层。但事实上,大多数担保合同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只有当两家公司彼此密切合作或在熟人之间进行交易时,才有担保合同。因此,此类公司很少审查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一些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已经负债累累,无法自我保护,被撤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公司或个人无法从担保人处收回款项。一些人或公司认为行政机关或其附属机构提供的担保更可靠,但事实上,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和机构不具备对外担保的资格。这种保证是徒劳的,也是最不可靠的。4.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市场的波动情况,变更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是一种常见现象。一些公司在最初签订合同时使用书面协议。当合同内容需要变更时,将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另一方缺乏诚信意识,不承认合同履行后的变更,公司将没有理由在诉讼中明确说明。5.合同条款含糊不清,容易发生争议。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最基本依据。因此,公司或个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仔细阅读每项条款,并明确可能发生的争议。然而,实践表明,个人或公司很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员可能不完全了解合同中中标对象的业绩、目的等相关指标,在没有技术人员或相关领导审核的情况下,很容易做出决策。当对合同的履行有争议,但我无法从大胆的合同条款中找到有利的依据时。6、合同履行期限不在诉讼时效内的,当事人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利。有些公司的负责人只在合同上签字,不派专人监督合同从签字到履行的全过程。他不知道诉讼时效已经到期,直到一些债权无法收回并提交法院。7、《合同法》规定,未经审查交易方公章的情况下,只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有其中之一,本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印章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管理,但印章的使用程序往往不是很严格,导致印章经常被滥用。有时,由于人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印章负责人会向他人签发带有印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或在未询问印章具体用途的情况下将印章借给他人。通常,当公司被追究责任时,领导会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借用印章的人通常以印章所属公司的名义购买货物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以转移责任。由于印章的证据,公司最终必须承担责任。公司内部一些高级管理人员还伪造公司印章,借用公司名称为自己贷款或签订合同。事实上,履行合同的一方不是公司,而是由熟人经营的公司,最终记录在自己的口袋里。8.未及时撤回授权,导致被授权人滥用职权。企业总是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签订合同,但往往没有规定授权的范围和期限。离职人员的空白合同、加盖企业公章的介绍信等授权凭证未及时收回。也没有将企业人员变动情况通知贸易伙伴,致使一些失去授权的人员仍以原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长期沟通过程中形成的信任关系,对方仍会认为自己拥有授权,最终由被授权单位承担责任。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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