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境外收入有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与境外所得有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1。以下收入为境外收入:(1)因就业、履行合同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就业收入;(2) 境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支付和承担的报酬所得;(3) 各种特许经营权在中国境外使用的许可收入;(4)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收入;(5) 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和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 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的收入;(7) 在中国境外转让房地产、转让向中国境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和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权益性资产)或转让中国境外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但是,对于向中国境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转让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如果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资产公允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三年内任何时候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地产(连续36个日历月)权益资产转让前取得的收入为中国境内来源的收入;(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和承担的附带收入;(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居民个人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当期境内外所得应纳税额按下列方法计算:(1)居民个人境外综合所得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2)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营业收入,应当与国内营业收入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损失,不得用于抵扣在中国境内或者其他国家的应纳税所得额(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附带所得(以下简称其他分类收益)居民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不得与国内所得合并,单独计算应纳税额。3、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按照国家(地区)税法规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抵免限额内,允许从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收入来源税。一个国家(地区)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分类收入项目的应纳税额为抵免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1)国家(地区)综合收益抵免限额=根据本公告第二条计算的中国境内外综合收益应纳税额×国家(地区)综合收益金额÷境内外综合收益总额(二)国家(地区)营业收入的抵免限额=按本公告第二条计算的营业收入应纳税额×国家(地区)营业收入应纳税额÷境内外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三)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根据本公告第二条计算的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的应纳税额(四)所得抵免限额=来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自国家(地区)的业务所得抵免限额+来自国家(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四、可抵扣境外所得税是指个人居民根据所得来源国取得的境外所得(地区)依法应当缴纳且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抵扣的境外所得税不包括下列情形:(1)根据境外所得税法错缴或征收的境外所得税;(2)根据中国政府签署的《双重征税回避协议》和内地与香港签订的双重避税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3)(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纳税主体实际退还或者补缴的境外所得税;(五)因少缴或者逾期缴纳境外所得税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或者罚款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境外所得税由已免税的境外所得承担。5、居民个人从一个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按照该国(地区)税法享受免税或减税根据税收协定的特许条款,免税或减税的金额应视为从中国境内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免税或减税的金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e个人居民在一个纳税年度从一个国家(地区)所得的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低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计算,实际缴纳的税额作为抵免额;超过国家(地区)所得抵免限额的7、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申报纳税。8、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提交纳税申报表向在中国任职或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中国没有任职或受雇单位的,向中国境内的户口或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户口不符合hab规定的如果您在中国居住,应选择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申报;如果在中国没有户口,税务机关应向中国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申报单。9、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以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中国纳税年度。10、 居民个人在申请境外所得税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纳税主体出具的纳税凭证、纳税凭证或者纳税年度的纳税记录。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完税证明的,不予抵免。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并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税务凭证,申报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可以追溯到境外所得所属的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境外纳税主体在取得境外所得后五年内出具的该纳税年度的纳税凭证上的实缴税额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实缴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充退税,无滞纳金,无利息退还。如果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完税凭证,可同时出示境外所得税申报表(或境外纳税主体确认的完税通知书)及相应的银行付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11、 境内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被派遣单位)向境外派遣的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动报酬所得,由被派遣单位或者境内其他单位支付或者负担的,派遣单位和境内其他单位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被派遣单位派往国外工作的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动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者负担的,境外单位是在境外服务或者受雇的中国机构(以下简称中国机构),在国外服务或受雇的中国机构可以代扣代缴税款,并委托被派遣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国机构不代扣代缴税款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国机构的,被派遣单位应当在次年2月28日前将被派遣人员的姓名、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码、职务、派遣国家和地区等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地址、派遣期、境内外收入及纳税情况。中国机构包括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海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12、 居民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或者在境外实际支付的所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折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1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并报送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按照规定纳入个人税收抵免管理。14、 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税务处理。以前年度未全额抵扣的税款,可以按照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处理。以下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股票期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3.2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外币收入折合成人民币计税纳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现公布财税[1995]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17日内容来自网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