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推迟缴纳所得税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微利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生产,缓解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2020年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期缴纳所得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延期缴纳所得税的政策,小型低利润企业在按照规定2020的剩余申报期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停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支付期限推迟至第一个申报期2021。在提前还款申报期间,小型微利企业可通过填写《提前还款纳税申报表》相关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递延缴纳政策。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2、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延期支付政策,个人工商户在2020的剩余申报期内按照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和营业所得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现行个人所得税,并将支付期限推迟至第一个申报期2021。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单申报,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不予扣除,并于2021第一批申报期内转移支付。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生效。自5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本公告规定缴纳递延税款的纳税人,可在2021年度第一个报告期内申请退款并缴纳税款。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5月19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