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托儿所教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养老、育儿、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的发展,现公布相关税收政策如下:1。为社区提供养老、育儿、家政服务的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一)提供社区养老、育儿、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提供社区养老金、儿童保育和家政服务的收入应按90%的降低率计入总收入。(3) 承担社区养老、育儿、家政服务房屋、土地的,免征契税。(4) 用于社区养老、托儿所教育、家政服务的房地产、土地免收房地产登记费、耕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社区养老、育儿、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确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收防空地下室搬迁建设费。二、为社区提供养老、育儿、管家等服务的机构所有的或者通过租赁、无偿使用取得的用于社区养老、育儿、管家服务的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三、 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生活在某一地区的人组成的社会生活社区,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托固定场所和设施,通过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膳食援助、应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社区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托社区固定场所和设施,以全日制、半日制、分时制、临时性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护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护理服务是指为3岁以下幼儿提供的护理、护理、膳食、护理等服务。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家庭成员住宅或医疗机构为孕妇、婴儿、老人、患者和残疾人提供的护理服务,以及家庭成员住宅提供的清洁、烹饪等服务。四、 国内服务企业提供国内服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参照《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31)项免征增值税。(1) 与家政服务人员和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签订三方协议;(2) 向家庭佣工发放劳动报酬,培训和管理家庭佣工;(三) 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国内服务员进行登记和管理。五、财政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民政、卫生、商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民政、卫生、商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委员会,2019年6月28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