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房屋所有权转让,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转让;(2)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 房屋销售、礼品和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以价格投资(股权)、债务偿还、转让、奖励等方式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提出,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确定不同的税率。第四条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