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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未缴足。请注意,该税已被跟进!这就是企业的问题所在

  • 财税问答
  • 2021-03-23
  • 云小编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制度转变为认购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了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实收资本无需登记,未领取验资证明。这样,许多企业在注册时总是认为自己根本不需要实收资本。注册资本越高越好。大量的注册资本可以显示公司的实力。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未能充分考虑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下的复杂情况。武断的“注册资本”实际上隐藏了费用无法扣除的税务风险,并导致了某些税务问题。让我们和你一起分析一下。1、 如果投资未完全到位,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当企业注册资本尚未足额缴纳时,企业为获取经营活动贷款资金而发生的利息费用面临无法全额税前扣除的风险。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因投资不足发生的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企业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到期资本的,企业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收资本与规定期限内应付资本之间差额的应付利息。它不是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承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实收资本低于应付资本,使用贷款资金进行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实收资本与应付资本之间的差额所对应的利息费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合理”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此外,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允许将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费用从不超过2:1的债务资本比率以及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中扣除,超出部分本期及以后年度不予扣除。注册资本未缴足时,按2:1的债务资本比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允许扣除额自然减少,纳税调整风险增加。当然,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简言之,如果贵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同意于2016年12月31日缴纳,但贵公司尚未实际缴纳,如果贵公司2017年借款1000万元,则1000万元的利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2、 如果认购后未(全额)缴纳出资,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将面临巨大麻烦!认购后未(全部)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所得税主要为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除关联企业股权转让外,公司股东一般不存在企业所得税问题。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实质上是股权转让收入和原值的确定。(1) 确定股权转让所得的政策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时,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所得额减去股权原值后的余额,合理支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则视为股权转让收益明显偏低。本管理办法以“权益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采用净资产确认法时,确认的股权转让收入=公司股权转让时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在实收制或认购制下,当所有认购资本均已缴足时,该验证方法是合理的,但在认购制下,当所有认购资本均未缴足时,该验证方法是不合理的。如甲、乙双方分别认购70万股和30万股设立A公司,分别占股份的70%和30%。公司成立后半年内,甲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乙方向公司缴纳了70万元的出资,但乙方认缴的出资未缴纳。年末,公司实现盈利,账面所有者权益(净资产)80万元。由于乙方未缴纳出资,甲乙双方存在矛盾,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其3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方(注:丙方应在股权转让后三个月内向公司缴纳30万元的资本金),税务机关调整了本次股权交易的价格,要求乙方缴纳税费和滞纳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从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来看,该公司的净资产为80万元,乙方持有30%的股权,相应的净资产为24万元。以0元的价格计算,明显低于账面净资产。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是,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基本原则是实收出资和分红。在没有股东投资权益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由于乙方未缴纳出资,不能享有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股东权利,即乙方不享有公司净资产80万元的份额。就此而言,如果根据乙方持有的30%股权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实乙方的股份,则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因此,乙方应提供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法获得股利等资料,证明其以0元的价格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2) 如何确定权益的原值?如甲方、乙方、丙方分别认缴注册资本400万元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公司成立一年后,尚未收到三年然而,经过一年的运营,该公司在行业中有着良好的前景,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为了公司的更好发展,股东大会一致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三名股东应当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实缴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期满后,a、B股东认缴的资本已缴足,但C股东因自身原因未缴足认缴的资本,导致C股东未缴足注册资本。半年后,C仍未能履行其出资义务。经股东协商一致,a、B股东共同出资600万元购买C公司股份。据此,三位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支付600万元,扣除丙方所欠注册资本400万元,甲、乙双方向公司支付400万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六种方法,如:“以现金出资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的原值“.关于如何确认认购制下未缴股权的原值,《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只有实际缴纳给公司的出资才能作为股权转让的原值扣除,那么股东C的股权原值应该为零,股权转让收入应该为600万元,个人所得税应该为600万元×20%=120万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认购后未(全部)实缴出资的,综合对价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例如,在上述情况下,60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公司应付注册资本400万元。股权转让原值只能扣除实际缴纳给公司的出资额的,在扣除公司应付注册资本400万元后,确定股权转让收入200万元;如果根据三名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甲、乙双方可以从6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中向公司支付400万元的公司未偿注册资本作为股东C股权的原值,则股权转让收入为600万元。两种方式下,股权转让收入均为200万元。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明确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下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3、 对于超额注册资本取得的利息收入,个人股东取得的税后收入税负较大,注册资本设定较高。个人股东按照企业章程缴纳后,企业资本会有盈余,必须存入银行以获取利息收入;对于法人企业,只有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后,才能将利润分配给股东。与股东个人投资或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相比,个人股东所得税后收入的税负更重。因此,我们不应该为了支付所有的实际出资而支付过多的注册资本,从而使股东的收入遭受损失!4、 最后,我想提醒大家,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度后,当认缴但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无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将在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缴纳。这尤其提醒了大多数会计师,许多企业在增加注册资本时没有印花税。他们只需要在实际付款时付款!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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