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的进口材料免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慈善捐赠免征进口税暂行规定》(公告2015年第10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外国捐赠者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预防和控制新冠病毒感染(以下简称疫情)的进口物资,可以免征进口税。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将于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施更加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宣布如下: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进口免税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防疫控制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1) 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用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车、应急指挥车。(2) 扩大免税范围。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来华或者在华的外国公民直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地区进口、捐赠;由国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当直接用于防疫,并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或者《慈善捐赠物资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规定。(3) 受赠人应当增加到省民政厅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省民政厅应当将指定单位名单函告当地海关和省税务厅。中国中国中国红十字会、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慈善总会、中国初级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癌症基金会等作为捐赠对象的捐赠材料,均未收到明确的收受者。2、 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直接用于防疫控制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第一条第(一)项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局)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和进口物资清单,并函告当地海关和省税务厅。3、 本公告项下的免税进口物资,所收取的免税金额予以退还。其中,进口税已经进口,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新冠病毒感染进口材料进口退税证明,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仅向海关申请退还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消费税。相关进口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4、 本公告项下的免税进口物资可先登记放行,然后按照或参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1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