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餐费和业务招待费之间的关系,这三种涉税处理方法很容易出错
问题1:出差期间的餐费是否应计入招待费?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到常住地以外发生的城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和城内交通费。《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合理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未执行出差固定伙食补贴,但实际报销了出差期间的伙食费用,则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据实扣除,不计入招待费;出差期间的招待业务,将客户发生的餐费作为招待费,按比例扣除。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的。许多企业将餐费等同于商务招待费。事实上,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是业务招待费。例如,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招待费”列在招待顾客用餐的会计科目中;员工食堂就餐、加班晚餐,核算上述“员工福利费”;员工外出就餐时,标准范围内的用餐在会计中列为“差旅费”;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用餐,会计列为“员工教育经费”;企业在酒店开会,会议期间用餐,并将“会议费”列入会计核算;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在会计核算中列为“开办费”;以现金支付的员工餐费在会计中列为“工资”;企业召开董事会时,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在会计中列为“董事费”;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在会计中列为“工会经费”;影视企业在拍摄过程中,将“影视剧餐费”计入“影视成本”核算。问题2:从差旅费用中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扣除?答: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关依据:财税[2016]36号文:所购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不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特别提醒:由于进项税不能扣除餐费,员工教育费、会议费、董事会会费等餐费及除差旅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用需要单独计算或列示。问题3:酒店在开具餐饮发票时是否需要附上菜品和饮料清单?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2条,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按买方要求填写。因此,餐饮企业在开具发票时,根据事实开具“餐饮费用”等内容,无需附上菜品、饮料等清单。问题4:餐费和会议费必须分开开具,还是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27条第6项规定,客运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进项税,纳税人购买的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因此,对于餐饮服务,文件明确规定不得扣除投入。虽然目前,除自然人外,餐饮服务的特价票的开具没有限制,但建议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因为普通增值税发票无法扣除。如果可抵扣的会议费和餐饮服务均写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请在当时申请抵扣时及时转出餐饮服务投入。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