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税务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一、《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第(2)项养老机构第一条的规定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注册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二、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的委托,按照医疗服务指导价(包括政府指导价和供需双方按规定协商确定的价格)提供医疗服务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所列服务免征第(7)项规定的增值税政策《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第1条。三、 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含企业集团)内单位免征增值税4。保险公司开办期限超过一年的可退还寿险产品,适用下列规定:(一)保险公司开办期限超过一年的可退还寿险产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第一条第(二十一)款规定的保费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以上可退寿险产品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二) 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文第1条、第2条规定的免税条件,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免税清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3) 保险公司提供期限超过一年的可退还寿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营业税免税清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以前缴纳的营业税中尚未扣除或退还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几个月的应缴增值税中扣除。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2月2日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