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基数必须按照实际工资支付吗?
问:请问老师,目前的社保基数是否需要按照工资金额支付?非常感谢。答:目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是由各省制定的。可以核定征收,也可以按工资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收款方式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务院将上海、江西、山西、四川、新疆等养老保险企业的存款比例从21%下调至20%,其余16个省市为北京、天津、内蒙古、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贵州、西藏、,符合条件的甘肃和宁夏的降低率,可以从20%降低到19%。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如果工资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照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缴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收款方式:(1)未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拒付或付款资料不全,难以确定付款人的付款基数的;(2) 未按规定保管帐簿、凭证及有关付款资料的;(3) 因履行付款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付款申报的;(4) 付款人申报的计费基数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五)运营初期,由于生产经营未转入正常,人员无法相对固定,工资未规范。因此,对于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