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定征收的企业,不享受附加扣除政策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的规定,研发费用加扣除政策适用于研发费用核算、审计归集、归集准确的居民企业。按照批准的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享受本优惠政策。共享人员、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的会计要求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也将承担生产、经营和管理职能,以及仪器,研发活动中使用的设备和无形资产也将用于非研发活动,财水[2015]119号文不再强调研发费用的“特殊用途”,允许增减。为了有效地对此类情况进行分类,企业应对此类人员的活动以及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的使用进行必要的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作时间的比例分摊到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之间。未分配的,不予扣除。研发费用的核算需要跨部门的协调与合作。研发费用的核算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如研发费用增减政策要求保留的数据,涉及公司决议、研发合同、会计账簿、相关科技成果等,因此,企业财务等职能部门需要密切配合。如果各部门不能有效配合,相关数据和会计凭证不完整,记账不完整,将影响研发费用的核算和优惠政策的享受。《合作研发项目会计要求》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共同开发的项目,合作伙伴应计算并扣除其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企业共同开发的项目,合作各方应根据企业(合作)研发项目计划和注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设立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户,按照会计要求计算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按照研发费用的收取范围分别计算增减。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