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必要将逾期三年以上的应付账款转换为收入?
问题:我们公司是否必须将逾期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转换为收入?借方:应付账款10万元贷方:回复贵公司三年以上应付账款的营业外收入10万元。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未确认损失并税前扣除的,不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提示1:此处的确凿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债权人未按规定确认损失并税前扣除的债权人法律责任书面陈述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以及法律诉讼文件。提示2: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如果在以后年度支付,则允许在支付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转让等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捐赠收入、未支付的应付收入等,无论是货币性的还是非货币性的,均应当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年度,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非另有规定。参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所得,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二)项以外的所得(8) 除第项规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超额收入、逾期包装材料提存人、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入等。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