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如何结算新的企业所得税吗?
申报在即,您是否了解了新版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今天给你带来最强大的掠夺者。快点学习!变更一免赔额项目的调整01。完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财水[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折旧不再按年计算。注:1。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额由500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2、资产范围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括房地产;3.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资产,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但不包括现有资产;4.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仍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仍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5.税款差额在最终结算和付款时调整,预付款时不调整。02、提高员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注意事项:(1)将职工教育经费比例从2.5%提高到8%;(2) 把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3) 税款差额将在最终结算和付款期间进行调整,而在预付款期间不进行调整。0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加扣除。《关于取消财证[2018]64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的境外研发费用(不含境外个人委托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中不超过境内合格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事项:(1)委托境外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允许增减,不得增减;(2) 只有80%的费用可以扣除,不是全部。调整后委托国内研发的规定一致;(3) 计算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中国境内合格研发费用,取2/3,即(2)、(3)中较小者。04、增加研发费用的增减比例。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构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增减,2020年,按规定实际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注意事项:(1)研发费用加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 附加扣款企业的范围似乎从文中扩大到了整体,但不允许享受财税[2015]119号文第4条规定的附加扣款优惠待遇的行业应排除在外。05、允许结转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县级以上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从事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占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结转后三年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增加了公益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但仅限于连续三年。三年内因企业亏损或免税不能抵扣的,不能结转。变更2:税收优惠额度扩大。财税[2018]77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注:优惠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延长,可按季度预付。上半年未享受的将在下一季度或最终结算时累计。缴纳更多税款的人可以退款或抵消。变更三、资产损失信息变更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资产损失相关信息不再提交。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注:资产损失报告备案。虽然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信息不需要在年度申报中提交,但应收集、整理、收集和保留相应的留存信息,以备将来参考。企业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