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解决了!小微企业成为国家的“新宠”,优惠政策出台!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和融资成本高企,继续推动实体经济降低成本。会议确定了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和高成本的措施,其中一项与我们的税收密切相关:从2018年9月1日到2020年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与现行增值税政策相比,这一措施的优惠力度仍然较大。现行政策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保存相关免税凭证备查,单独计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不单独核算的,不免征增值税。小企业、小微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规定的小企业、小微。其中,总资产和员工指标根据贷款发放时的实际情况确定;营业收入指数由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少于12个自然月的,按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月数x12。“小额贷款”是指农户、小企业、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笔信贷在100万元以下(含此数)的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此金额)的贷款。金融企业其他相关当期税收优惠一所得税(一)扣除收入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总收入。这里的小额贷款是指总贷款余额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单项贷款。(2) 贷款损失准备金1.金融企业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为: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资产年末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上年末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金额为负数的,相应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农业贷款税前扣除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执行本规定的,不再适用本规定。2、金融企业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由金融企业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建发[2007]54号)在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使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按以下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1)专项贷款,提取比例为2%;(2) 次级贷款,提取比例为25%;(3) 可疑贷款,提取比例为50%;(4) 损失贷款拨备比例为100%。二、印花税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结:小编认为,我们必须赞扬国家!这一新政不仅能有效降低e金融企业的税负,也解决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的问题,你高兴借钱,我高兴借钱!为什么不呢?回应那句话:互惠互利,一拍即合,合作相当愉快!总之,这对双方都有好处。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