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贷款服务、贴现和转让的增值税义务时间?
贷款服务政策基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自结息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缴纳增值税,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政策解释银行利息结算是指实际支付的利息。银行不每天支付或收取存款或贷款的利息,而是在特定日期(即结息日)实际收取和支付利息。根据上述规定,自结息之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照一般原则确认为增值税负债时间,即发票收款(利息)合同约定的日期按该日期确认。利息结算日后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改为收付现金制,可作为贷款业务未收利息的税收补偿,利息到账后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案例分析案例01:a公司向B银行贷款数万元,2016年6月1日为B银行本次贷款业务的结息日,结息日应收利息70万元。一般情况下,a公司和B银行应签订贷款协议,并约定付息日期。B银行应在2016年6月确认其缴纳增值税的时间,无论是否收到利息;利息结算日后90天,即2016年8月30日后的利息,按照是否收到利息确认增值税义务的时间。同时,结息日后90日内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不得冲减90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贴现转移政策以金融机构开展的贴现转移贴现业务为基础,以金融机构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全额缴纳贴现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再贴现机构的再贴现利息收入将继续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对于贴现和再贴现业务,金融机构根据其实际拥有票据的时间计算增值税,这实质上增加了再贴现业务的增值税义务时间。在原政策中,过境折扣机构免征增值税,因为折扣机构已全额缴纳增值税。与原政策相比,修订后的贴现再贴现业务增值税更贴近实际,更易于操作。但也应注意的是,实际履行增值税义务的时间可能会延迟,因为如果增值税收入是根据实际持有期确定的,从实际经营的角度来看,您必须等到票据持有期结束(即银行再贴现或到期承兑)才能指定具体日期。因此,根据再贴现或承兑到期的时间点来确定贴现和再贴现增值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更为安全,这也是符合政策的。案例二:a公司需要每周转账一次,将半年内到期的500万元承兑汇票按贴现率2%贴现给B银行。B银行扣除10万利息,向A公司支付490万美元。三个月后,B银行将承兑汇票转让给C银行。原政策口径下的案例分析:当a公司到B银行贴现时,B银行获得的10万利息必须确认当时的增值税纳税时间,然后B银行将贴现转给C银行时,C银行的5万利息免征增值税。现行政策下:从2018年1月1日起,a公司到B银行贴现时不确认增值税收入,B银行贴现到C银行时确认10万*50%=5万元的增值税收入,如果C银行不转移贴现,根据实际持有票据的时间,在票据到期时确认5万元利息的增值税收入。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