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票未在指定日期内认证,如果发票过期怎么办?
如果发票未在指定日期内认证且已过期,该怎么办?这是这段时间内最常被问到的问题。正本:发票证明有期限,从最早的90天到180天。2017年6月30日前出具的增值税抵扣证明的有效期仍为180天。现在: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辆统一销售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自然日而非工作日)在增值税发票上进行认证或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进项税额。问: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日期内认证,那么如果到期怎么办?1.这部分税款您不能扣除,但您只能自己承担;2.逾期发票也可以红字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中最关键的问题:第1条:(1)如果卖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尚未交付买方,且买方尚未使用申报扣减和退还发票及扣减单,卖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写并上传信息表。卖方在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第二条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通过网络上传的信息表。系统通过自动校验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表号”信息表,并同步到纳税人方系统。注意:系统将进行验证,这意味着如果您申请超过180天,系统可以通过验证。税务系统取消了这一限制。提醒:增值税发票计算扣除政策财税[2017]90号《关于租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扣除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的道路、桥梁、大门费按以下规定从进项税额中扣除:(一)纳税人缴纳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道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未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根据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不含财务票据,下同)按下式计算: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纳税人未取得一、二级公路收费公路收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根据已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二级公路通行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一级税额÷(1+5%)×业主支付的桥闸通行费的5%(二)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暂按以下公式计算: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3)本通知所称通行费为通行费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和收集的穿越道路、桥梁、大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