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办理企业税务注销和完税凭证的方式
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税务处理程序的通知》(财税发[2018]149号),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税务处理程序。通过总结整理,确定了六种办理企业销税清缴凭证的方法,可供纳税人办理企业销税清缴凭证时参考。在这两个案例中实施了免税清关证书服务。纳税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单注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去向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是未办理涉税事项;;第二,他们办理了税务事宜,但没有收到发票,没有欠税(滞纳金)和罚款。优化五种情况下的税务注销即时服务。纳税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全面注销的,税务机关在办理注销时应进一步执行限期完成的规定。未处于税务稽查状态且无欠税(滞纳金)和罚款、增值税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已支付和出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纳税人应优化即时结算服务,采用“承诺制”容忍和不足处理,即如果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信息不完整,税务机关作出承诺后可立即出具完税凭证。第一,拥有A级和B级税收抵免的纳税人;二是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M级纳税人;三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引进人才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的企业;四是未纳入税收信用等级评定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定额;第五,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承诺的期限内补充信息并完成相关事宜。如果未履行承诺,税务机关将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纳入税收抵免的d级管理。非经营性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单注销,无需办理完税证明。对非经营性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单注销改革试点的,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简单注销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简单注销企业的监管,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通报有关情况。企业登记机关经核实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终止简易注销程序,恢复注销前的登记状态。对于风险水平较低的简单销税,应当场办理完税手续,并根据企业的业务规模、税收征管方式和税收抵免水平指标,当场办理完税手续。税务机关提供《企业税务核销核销核销涉税疑点核销核销核销核销报告》后,不进行清算检查,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税务代理机构对涉税疑点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出具《企业税务注销清算核销报告》。企业申请注销、清缴税款时,附税务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并以此作为企业结清应纳税额的依据,以退(免)超、滞纳金、罚金为依据,取得税务机关发给纳税人的完税证明。税务登记注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原规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原规定办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与注销企业登记有关的具体事项。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