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杨旭燕一案,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原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开发办,以下简称“东沟办”)和南宁市东沟岭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沟公司”)出纳,挪用公款、伪造公司公章,共挪用公款1.69亿元。
公诉方指控,2010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杨旭燕利用“东沟办事处”和“东沟公司”出纳的职务,利用单位管理和会计监督的漏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刻银行业务结算章填写现金支付单,涂改现金支付单,私自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修改同事报销现金支票金额等方式,先后多次贪污、盗窃东沟办事处、东沟公司的国家公款,用于经商、买名车、养情人、嫖娼、日常奢侈品消费。据司法鉴定,截至2020年4月20日,杨旭燕贪污、盗窃国家公款143306218.48元。
2014年9月30日,在担任“东沟办事处”和“东沟公司”出纳期间,杨旭言利用自己持有的空白电汇凭单上的转账内容,暗中捣出东沟公司的特殊财务印章和东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以挪用2600万元公款的名义挪用公款。转入杨旭燕注册的广西鹤山光绪一高酒店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尾号6713账户,拟用于本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来,由于挪用金额巨大,杨旭燕担心鹤山市政府的补贴资金无法及时返还,2014年10月9日,他将广西鹤山光绪一高酒店有限公司账户中的2笔资金共计2600万元划回东沟公司账户。
杨旭燕在挪用公款过程中,为掩盖犯罪事实,伪造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利息单,伪造、涂改东沟公司公章,北部湾银行城北支行、兴东支行制作虚假银行确认书等财务凭证,对应付单位进行检查、审计和财务监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旭燕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诈骗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旭燕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旭燕犯下了多起罪行,应该一起受到惩罚。庭审期间,公诉方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杨旭燕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表达了意见。杨旭燕作了最后陈述,并在法庭上认罪。本案将在选定时间宣判。
同日,南宁市纪委组织市纪委及其派出机构、市企业集团(公司)等400多人,兴宁区政府及政府单位有关领导和财务人员,参加法庭审理,以身作则,接受警示教育。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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