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范围内,受控外国企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反避税措施。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使用这种方法。其主要内容是指国内居民企业或国内居民纳税人在国外投资一家公司,而该公司恰恰位于爱尔兰、开曼群岛等国际避税港。公司赚钱后,不想向国内投资者或投资企业派息。在中国,不分红和不分红的目的是不纳税,其避税意图十分明显。鉴于这种情况,即当纳税人有明显的避税意图时,当纳税人不支付股息时,税务机关也会像支付股息一样对其征税。这是受控外国企业制度,称为CFC制度,是一种反避税措施。
那么,苹果是如何逃避美国税务机关对受控外国企业采取的反避税措施的呢?说起来很复杂,但做起来很简单。
苹果在爱尔兰设立的许多公司都是苹果美国的控股后代,是苹果美国真正控制的外国企业。通过双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苹果爱尔兰获得了巨额利润,而苹果爱尔兰没有向其控股的苹果美国公司支付股息。奇怪的是,美国税务当局并没有对苹果公司发起针对受控外国企业的反避税调查。
主要原因是美国税法允许美国公司将在海外设立的公司视为税法中不存在的实体,称为“勾选”原则。根据这一规则,苹果选择在爱尔兰经营苹果国际(Apple operations International,AOI)是一个法律实体,其他六家公司选择将其视为美国税法中不存在的法律实体。这样,苹果集团内的关联方交易被视为未发生。此外,当ASI向AOE支付股息,AOE向AOI支付股息时,它被视为同一企业的内部交易,不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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