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你抢到了网络红包,但如果你粗心大意,你可能会触犯法律!
非法情况1。许多雇员这个月的工资很高。为了减少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老板以微信红包的形式支付了部分工资。非法场景2:这些销售客户不需要发票。为了隐藏收入,少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老板要求客户将款项转移到个人微信上。在第三年年底,是时候支付年终奖金了。为了减少个人所得税,老板仍然以在线红包的形式向个人高收入员工发放奖金。违法场景四:春节后企业开局良好。为了促进市场营销,它在不扣除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向群众随机发放在线红包。非法场景5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客户发放微信红包礼品,未扣除个人所得税。此类微信红包不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1、亲友赠送的网络红包不需扣除个人所得税;2.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上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应纳税额不足1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改为“意外收入”,个人所得税免征“5元”及以下的红包。参考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关于适用于个人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公告:三、在商业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单位外个人随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赠送单位外个人的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意外收入”处理,除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企业给予价格折扣或补贴的礼品外,项目应计缴个人所得税。2.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取得相关所得的个人适用个人所得税纳税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如下:问:公告如何规定对“网上红包”征税?答:近年来,许多企业纷纷发行“网上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不仅包括现金网络红包,还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赠送礼品用于促销、展览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商业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单位外的个人随意赠送礼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单位外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赠与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支付给个体销售者,商品(产品)和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不改变财税[2011]50号文关于礼品税收征免的规定。从性质上讲,企业发行的网上红包也属于公告中提到的一种礼品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双方落实,公告明确礼品范围包括网上红包。网上红包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政策执行,即对企业发行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上红包,中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扣性质的网上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指出的是,公告中所称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发给个人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友互赠的网络红包。亲友赠送的礼品(包括网上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范围内。 内容来自在线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