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在税前扣除每个人的电话费吗?今日统一答复
该公司电话费的处理一直是一个常见而麻烦的问题。最近,一些粉丝在后台留言咨询。今天我会给你一个全面的答案。01个人支付的电话费可以税前扣除吗?粉丝们问:我能在税前扣除个人负责人的电话费吗?答复:发票抬头为个人姓名的电话费,税前不能抵扣,需增税。建议:公司可将沟通补贴纳入企业员工薪酬体系,与薪酬一并发放。员工无需提供发票,可作为工资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以减轻公司的税务负担。注:并非所有具有单独标题的发票都允许税前扣除。只要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与业务相关,允许税前扣除,如:(1)机票、火车票;(2) 医疗费用发票;(3) 员工教育经费范围内的职业资格认证费;(4) 员工就业前应到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税前扣除”。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的公告》第1条规定的,2015年度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制度和与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固定福利补贴,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第3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限额计算税前扣除。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确认工资、薪金合理性时,可以掌握以下原则:(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职工工资、薪金制度;(2) 企业制定的工资制度与行业和地区水平相适应;(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进行;(4) 企业对依法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已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 工资和薪金的安排不是为了减税或逃税。02带有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在税前支付吗?粉丝们问:手机实名制注册后,个人发票能在税前支付吗?对此有什么相关标准吗?A:对于com个人发生的通讯费用,如果不能证明是因工作需要实际发生的,个人开具的发票不能作为企业发生的费用税前支付。以下地方性法规供参考:《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2010年决算支付政策问答的通知》(赣税税字[2011]3号)第13条规定,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申报注销)报销员工电话费(姓名),已纳入工资和应计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作为工资总额的预缴税金,不再占用福利费用的限额?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的规定执行。个人姓名的电话费和其他费用与收入无直接关系,属于个人消费费用,不适用税前扣除。关于2009年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的答复:问:企业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员工福利费还是计入工资总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因此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并从税前扣除。对于个人报销的通讯费用,通讯工具的所有者是个人,因此无法区分通讯费用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也无法判断是否发生了与企业收入相关的费用,因此,应将其视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03如何处理员工报销电话?粉丝们问: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时,个人报销电话费应在税前调整。如果这部分报销电话账单的发票是应付给个人的,我们是否需要在增税前将其作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再次开具?你需要在税前增加两次费用吗?答复:本电话费个人报销业务只需调整增加一次。公司根据自身办公业务的需要,报销员工发生的电话费,并在会计处理中将其列为“员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期间,本公司报销的个人电话费不需要纳税调整。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的通知》,《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 对于尚未实行社会职能分离的企业,其内部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成本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店、医疗中心、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福利院、疗养院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劳动服务费,等(2)为员工提供的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为员工因公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企业员工未进行医疗统筹的医疗费用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用、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用、职工食堂费用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用,包括丧葬补贴、养老金、安置费、探亲假差旅费等。2.税收筹划建议:公司可将通讯补贴纳入企业员工薪酬体系,与工资、薪金一并支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文件第一条规定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在确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时,税务机关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职工工资、薪金制度;(2) 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3)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进行;(四)企业依法履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5) 工资薪金的安排并非为了减税或逃税,符合上述规定的通讯补贴不要求员工提供发票,可作为工资薪金费用直接税前扣除,以减轻公司的税务负担。文件依据:出具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的公告》第1条的规定,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制度,与工资薪金一并发放固定福利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1条规定,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费税前扣除。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第3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