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股权交易有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地方税务局对股权转让收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也纳入地方文件,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信息的自动交互或共享机制。最近,税务部门发布了一份文件,要求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的登记和检查将于2021年1月1日进行。因此,个人股权转让除符合特殊规定外,还应注意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本文结合公告内容,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相关要点进行了解读。
1、如果未提供纳税凭证,则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1、个人股权转让,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从事个人股权转让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缴纳应纳税款,领取完税凭证,然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业务申请前,应当查验完税凭证。未提供完税证明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股权转让业务申请。
个人股权交易长期以来一直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税收流失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征管,截至2014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对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第67号公告,对于个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为“财产转让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为纳税人开具纳税凭证(凭证),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依据。当地工商部门对此也有规定,要求转让方提交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5号)规定:股权变更应当持有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更报告表》,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另外,在实践中,个人股权转让后,确实需要持完税证明或免税、免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这使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加完善,有效堵塞了税收漏洞,保障了国家税收收入。
2、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资产应
进行评估。.2、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纳税申报表;(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三)股权转让双方的身份证明;(四)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者土地、房地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5) 具有明显低税依据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6)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股权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预扣)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供净资产或土地价值评估报告,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发行的房地产和其他资产。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住房和房地产企业未出售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且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20%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股权转让收入。可以看出,个人在转让股权时需要评估土地、房地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资产,并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提醒的是,当股权转让收入明显较低时,资产评估报告对税务机关收入的核实起着重要作用。情况2:企业重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整体转让和合并是常见的,如企业合并、收购、出售、重组、合资、股份经营、合资合作、担保等。上述行为涉及企业价值评估,以确定合资或转售的价格。从税收待遇的角度来看,为了促进企业的成长,保护国家税收,对于企业重组业务,法律规定,如果重组方选择并使用特殊税收待遇,申报纳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根据《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8号公告)第4条规定,企业改制业务适用特殊税收待遇的,除财水[2009]59号文第4条外(1) 除前款所述企业其他法律形式的简单变更外,重组各方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重组所得税专项税务处理报告和附表重组业务完成时的ear和申请材料。合并、分立中涉及重组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当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前申报。
情况3:涉及国有资产转让。
为了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法律规定,涉及国有资产的经济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包括股权转让。一般而言,除上述情形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或其他特定情形,对拟转让股权的价值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进行审计和评估。纳税人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向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申请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应注意如何确定交易价格和验证股权转让收入的风险。3、个人股权转让中的税务相关法律风险(1)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无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协议,转让人不需要向受让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股权转让价格发票,但需要出具收据或收据,属于合同法第52条(2) 第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为无效条款,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其他条款本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件来源:四川景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高人民法院、简阳三岔湖旅游快线渠道投资有限公司刘桂良及其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见《民事审判指南和参考》(2013年第36卷第4卷总则) (二) 如果纳税人终止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个人所得税将不予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完成,股权已办理变更登记,收入已实现,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后,双方签署并执行协议,终止原股权转让合同并返还股权,该股权为另一项股权转让,且对前一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返还。(3)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所得,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6]8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成功后,转让方因受让方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在此基础上,将转让人取得的违约金计入财产转让收入,并按“财产转让收入”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取得收入的转让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股权转让是税务稽查的重点项目,个人股权转让是一种纠纷频发的交易类型。本文详细阐述了个人股权转让中的关键税务问题。此外,个人股权转让中的争议性问题还包括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个人所得税、发生分期纳税义务、限制性股份转让、股权转让与赌博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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