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表明,自然人的税负高于企业!
案例1我是自然人。在业余时间,我经常做一些私人工作,比如帮助其他公司设计程序,或者买卖一些特殊产品。越来越多的人要求我开具发票。以今天的业务为例:我帮助一家公司设计了一个方案。合同约定支付我82400元的劳务费,但我需要提供发票。我到历下区税务大厅开具发票,缴纳了增值税的3%,即增值税=82400/1.03*3%=2400元;同时缴纳城建税及附加:城建税=2400*7%*50%=84元,教育附加=2400*3%*50%=36元,地方教育附加=2400*2%*50%=24元,地方水利建设资金=2400*0.5%=12元。另外,我帮助的公司还代扣了我个人所得税20%的劳动报酬,据说大厅不收费,但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转移给了纳税人,由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2400元*20%=16480元。税款总额:19036元。案例2如果我是一家小型纳税人公司,我帮助一家公司设计了一个方案,公司收到了82400元的劳务费,依法开具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增值税=0元,各种附加税=0元,即使公司没有成本,总利润也为82400元:企业所得税=82400*5%=4120元,税金总额:4120元。因此,公司缴纳的税款比自然人少:14916元。建议偶尔到税务局大厅代开发票的自然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享受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征优惠。在当前国家大力支持小微企业的情况下,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充分享受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因为您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您属于按时纳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以季度为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免征增值税。参见二财税[2019]13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免资源税,50%以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物业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参见山东省税务局2019年第五号《关于代自然人开具发票取得综合收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公告》。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件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代为申请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委托的单位代为开具发票时,上述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2、 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供款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办理个人所得税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应当依法办理。三、 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参考四,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号公告)规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统一按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第3, 2018号)的公告,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内容来自网络排序规则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