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因受雇、受雇和履行合同取得的所得,无论付款地点是否在中国,均应为来自中国的收入。境内居民企业董事、监事、副董事(一般)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承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其他类似报酬(包括几个月的奖金和股权激励),无论其是否在中国履行职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5号)第1条第(3)项和第(4)项明确规定,其属于国内来源收入。
例如,美国公民罗伯特是一家常驻中国企业的副总经理。罗伯特在中国没有住所,2020年将在中国居住100天。10月份国内外工资总额为3万元,当月支付国内工资15000元,当月做家务15天。
罗伯特在中国的停留时间为100天,适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收入=当月国内外工资总额×(当月工资工作期间国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工作期间公历天数)=3×(15÷30)=15000元。
假设罗伯特先生没有其他收入,除费用外,没有扣除额。
罗伯特10月份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工资及工资收入+劳动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费用-特别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15000-5000-0-0)×10%-210=1000-210=790(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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