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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税问答
  • 2021-01-14
  • 云小编

.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购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2020年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扣除设备、器具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6号公告)规定,固定资产在下一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它们投入使用的月份。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6号公告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固定资产使用当月的下月起计提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只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税前扣除的时点应符合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处理原则。公告作了相应规定。例如,如果企业在2018年12月购买了单位价值300万元的设备,并在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税前扣除。

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

1. 政策执行期

.该企业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

2. 实际案例

.如果企业在2020年11月购买了单位价值300万元的设备,并在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0年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在2020年12月购买了单位价值300万元的设备,并在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不能在2020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该政策不继续执行,折旧只能按照规定在税后2021年和以后年度计算并扣除;如果政策继续,可以在2021一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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