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是施工企业作为招标人进行施工生产要素配置和选择分包商、供应商的关键环节。核心问题是在满足生产需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企业的采购成本。投标比价增值税管理应坚持合规原则与效益原则的统一。
合规原则是指适用于分供应商的增值税项目、税收计算方法和税率应符合税收政策。
1. 确定税目。材料供应商向施工企业销售材料、设备的,应当按照销售的货物缴纳增值税;施工分包商向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安装、装修、修理等分包服务的,应当按照销售的施工服务缴纳增值税;钢结构、防水、幕墙、门窗等供应商向施工企业销售自产商品并提供安装服务的,必须按施工服务和销售商品分别核算并缴纳增值税。
2. 税收计算方法和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只能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适用3%或5%的税率(特定期间适用1%的税率或免税);如果普通纳税人有应税行为,通常采用一般纳税计算方法。在具体情况下,可选择采用简单计税法,适用3%的税率。如果普通纳税人以清算承包商的方式提供施工服务,并为老项目和甲方提供的项目提供施工服务,则可选择采用简单计税法计税。
合规原则是招标比价增值税管理的核心原则。如果分包商选择了错误的增值税项目和计税方法,其开具的发票为不符合要求的税务凭证,将导致不扣除施工企业进项税、不扣除分包资金差额、不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支出。为防范此类涉税风险,施工企业财税部门应参与编制单位招标文件或审查单位招标文件的涉税合规性。
利益原则是指在比较子供应商的价格时,施工企业应综合考虑增值税和价格的影响,并选择不同的价格比较规则,以不同的税收计算方法来实现项目席,从而最大化收益。
1. 一般应税项目。一般税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的采购成本为不含税成本。因此,对于一般应税项目的材料、设备和分包采购的价格比较,应以无税价格为比较基准,以最低的无税价格为最佳。如果子供应商的不含税报价相同,但计税方法不同,则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因为施工企业的进项税越高,应缴纳的增值税越低,缴纳的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越低。
。 2. 简单税目。简单税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企业的采购成本为含税成本。因此,对于简单税项的材料、设备和分包采购的价格比较,应以含税价格作为比较基准,含税价格最低为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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