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财税》第13条和其他文件的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应税销售金额不得超过100000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0000元),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同时,《2020财年第13号公告》和《2020财年第24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不在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1%的税率减免增值税,建设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对于符合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为部分免税销售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如果企业要开具专用发票,则不能适用免税政策。根据税收减免政策,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均可降低1%的征收率。
案例案例:湖北省一家非小规模纳税人,一家企业12月份的销售收入含税10.1万元,每月缴纳增值税:
(1)如果发票(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按照2020年财政和税务第13号公告的要求按照1%的税率开具,
不含税收入=101000/(1+1%)=100000元
应付增值税=100000*1%=1000元
(2) 如果未选择减税且未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不含税收入=101000/(1+3%)≈ 98058.25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果企业不选择减税政策,由于不含税销售收入不超过免税额,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免征增值税;如果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选择1%的税率,仍需缴纳1000元增值税。
当然,如果每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仍然适用减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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